首页 > 首页 > 交通 > 交通违章

违章超载被处罚后不加纠正,交警能否再次处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5 13:50:05 阅读数:163

在因违章和超载而受到处罚后,交警会再次受到处罚吗?

【案情】

在为顾客搬家的路上,我因超载被交警拦下,当场出发,要求我卸货。当时考虑到卸货会带来很多麻烦,我说只要我不卸货,我会当场支付更多的罚款。经交警同意,我当场支付了20元罚款,被扣1分。交警开出了罚款收据。后来,当他经过另一个十字路口时,被另一名交警拦住并罚款。这合法吗?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首先,交通超载是违反交通规则的。

第二,对第二交警的处罚也是正确的,没有违反“一事不罚”的原则。

 【原因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了所谓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一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33,354“一事不再罚”。

准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一事不再罚”,这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一个事件”是指双方的同一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罚款,否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精神,造成了“超罚款”和“多罚款”的弊端。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一议”,应把握以下几点: (1)“一事一议”是指独立的违法行为,即自始至终的完全违法行为。其中,违法行为的终结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为标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于可以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处罚后将终止。对当场纠正有一定困难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限期纠正,纠正期结束后违法行为即行终结。 (2)“一个事件”是指非法行为而不是非法事件。一个非法事件可能包括一个非法行为或几个非法行为。几种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不同的惩罚是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违法行为。 (3)“同一事件”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违法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实施了相同的违法行为,尽管实施前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主体是相同的,但仍然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违法行为”。由于以前的违法行为已经以行政机关的处罚结束,当事人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应当接受新的处罚。 (4)“一个事件”是指同一违法行为的全部内容,而不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否则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违法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只针对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当事人隐瞒了违法行为的其他内容而行政机关没有发现,并且隐瞒的内容对行政处罚有重大影响,经查证属实后,行政机关将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

在第二交警处罚你之前,你确实接受了违章和超载的处罚,但你在接受处罚后没有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而是认为罚款后违法行为可以继续。事实上,第二个交警对你的处罚是针对第一个交警处罚前后两个阶段中的后一个阶段的违法行为。 第一阶段的违法行为将随着第一个交警的处罚而结束。在受到处罚后,你没有纠正超载的违法行为,但犯了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这种非法行为是“同样的非法行为”,而不是像以前的非法行为那样是“同样的非法行为”。因此,第二交警对你的处罚不是“一件事”的处罚,也不全是罚款,也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件事不处罚”的原则。因此,对第二名交警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深度解答】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