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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2-04-01 09:40:04 阅读数:92

醉驾在我国属于违法犯罪,我国对这类违法犯罪的处理主要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这样的人受到相应的处罚,关于酒驾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法律规定?下面的小编会给你详细解答这样的问题。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该指导性文件,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 《意见》 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交通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据统计,201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07亿辆,比2009年增加2048万辆,同比增长10.98%。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在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在增多。以酒驾为例,2010年全国共查处酒驾案件63.1万起,其中酒驾案件8.7万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4368起,死亡1958人。一些恶性事故案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严惩酒驾,遏制酒后肇事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大量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然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新的犯罪。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把握量刑宽严相济的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为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共同制定了《意见》。

二、关于 《意见》 的起草原则

《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体现了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要求。考虑到机动车醉酒驾驶的高风险性,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办理能够有效起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作用,机动车醉酒驾驶造成醉酒程度高、在高风险路段醉酒驾驶、驾驶乘客营运机动车、逃避或者拒绝、阻碍执法检查等交通事故。并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以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二是重点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解决一些条件成熟后才能解决的问题。《意见》明确了“醉酒”的含义和认定依据、“道路”“机动车”的范围、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强制措施的适用。

随着我国交通的日益发达,我国的道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复杂。为了解决酒驾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我国对相应的违法者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从而保障了我国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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