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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醉驾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2-04-01 09:10:04 阅读数:91

醉驾立不了案的情况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处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调查,发现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继续侦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公安机关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撤回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不起诉一件以上涉嫌犯罪的人。不依照前款规定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调查其身份,调查拘留期限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不予停止。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也可以按照其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一条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请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酒驾不能定案的案件,最根本的原因是不构成犯罪。只要构成犯罪,就必须立案处理,罪犯是逃不掉的。但有诉讼期限届满、特赦、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某些特殊情况的,可以不立案处理。以上是无忧找律师整理的内容,无忧找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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