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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的区别,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2-03-31 21:49:02 阅读数:98

一、醉驾党政纪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一定后果)”归入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来说,可以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4条“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规定,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适用纪法衔接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

在适用政治纪律处分方面,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人民警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援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如果检察官没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政治纪律处分可以参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12条。“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大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的,酌情参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被判处刑罚的,政治纪律处分可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06条。“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录在案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院工作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辞退。

二、如何规范对醉驾的处理?

1.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过程中,需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及时做好现场勘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现场有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2、要严格把握备案标准。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事人在呼气,进行酒精测试或者抽血前饮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如果客户在呼气酒精测试后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并在抽取血样前逃逸,他将根据呼气的酒精含量立案调查

3、做好办案工作,案件侦查终结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应当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4.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检测、血样提取保存、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货物扣押等关键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程序,提高办案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测评估,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5.有必要改进调查程序。交警在道路上检查酒驾时,要确保民警的人身安全,明确民警的检查动作和调查程序,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民警受伤。

党员、国家公务员是党和政府纪律处分的对象群体。如果党员、国家公务员醉酒驾驶最终被判处拘役,拘役是主要刑罚之一,那么开除的可能性非常大。对行政单位内涉嫌醉酒驾驶的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不是任何领导说了算的,要按照纪律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无忧找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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