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1.《刑法》酒驾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约束直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驾处罚的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元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的态度,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担保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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