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能否约定管辖
婚姻关系通过诉讼解决的,不能协议管辖,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发生生活纠纷的,协议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1条一般属地管辖权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住所和经常居所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实际发生地有关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自愿离婚程序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农村地区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程序如下:
1.应用。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双方应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2.复习。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确实愿意,是否就子女抚养、配偶生活困难经济补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3.批准。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夫妻关系自双方取得离婚证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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