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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该给父母还是自己拿着,彩礼是给父母还是女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09:42:18 阅读数:146

可以成为诉讼的主体。

[案例]

2013年6月12日,辛xx(男)与秦X(女)相识,经熟人介绍谈婚论嫁。7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鑫xx的父亲通过媒人将8.8万元彩礼转给了秦X的父母,然后鑫xx和秦X一起出去打工生活。同居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12月13日,鑫xx起诉法院,要求秦X及其父母返还彩礼8.8万元。

[分歧]

对于接受彩礼的新娘父母能否成为诉讼主体,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是可以作为诉讼标的。男方以与女方结婚或同居为目的,将彩礼交给女方父母,是当地的习俗。当男女双方的结婚目的无法达到或同居关系无法继续时,作为接受彩礼的父母,有义务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

第二种意见是不能作为诉讼标的。婚姻财产纠纷的法律主体是同居男女。如果将女方父母一起列为被告,就存在诉讼主体不合格的问题。

[评估]

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是同居纠纷,不是婚姻财产纠纷。同居纠纷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之间,未依法取得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财产分割纠纷;婚姻财产纠纷是指男女之间基于结婚、婚前或同居的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在此之后不能实现结婚或同居目的的财产纠纷。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达到结婚或同居的目的。男女双方均有同居行为的,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为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男女双方未能达到结婚或同居目的的,双方的财产纠纷为婚约财产纠纷。

2.同居纠纷的诉讼主体不应仅限于同居男女。调整后的同居纠纷案件法律内容为同居期间男女之间的财产纠纷,但不涉及同居者之间或同居者与其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如果将财产纠纷作为离婚纠纷处理,婚姻双方严格限定为男女双方,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处理同居纠纷时,将女方接受彩礼的父母列为诉讼主体是合理的。

3.彩礼返还要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如果法院硬性规定女方应返还彩礼,没有收到彩礼的女方承担返还责任,收到彩礼的父母不承担返还责任,这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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