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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无须返还彩礼的情形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08:09:18 阅读数: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不需要返还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此外,对本条中“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情形,应当作限制性解释。这种情况是指支付彩礼的一方婚前支付债务,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支付,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能靠自己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确定应根据支付的彩礼金额、支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目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但一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已生育子女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这种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满两年,但有子女的。

(3)收到的彩礼确实已经用于同居。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第三种情况解释如下:一是要求“已经用于同居”。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婚前”女方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同居。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他的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不能用这个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

3.婚约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生前被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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