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介绍认识,原告艾某与被告约定支付结婚彩礼4万元,预付2万元。当场,媒人将2万元交给被告母亲梁某,余款在2007年12月的婚礼上约定付清。刘独自外出工作后,艾通过银行给刘汇了3000元。2007年12月,艾按照约定来到刘家,向刘求婚。他被告知,刘要到2008年4月才会回来结婚。于是,双方家庭发生了婚姻纠纷,双方从未谋面。2010年底,艾得知刘已经回国,并且已经和别人结婚,于是艾要求他返还彩礼,但刘拒绝返还,于是艾起诉法院,要求刘返还彩礼。庭审中,法院认定刘于2004年12月与周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1日起诉离婚,2008年5月正式离婚。2010年3月,刘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当刘遇到艾商量结婚彩礼时,刘还在婚,刘故意隐瞒结婚事实。
[分歧]
刘隐瞒婚姻事实,经媒人介绍认识艾,以结婚为由索要彩礼2.3万元。之后他出去打工,拒绝见艾。刘在结婚期间开始和别人商量结婚的事,并以对方已婚为条件接受了彩礼。事件曝光后,他拒绝退还彩礼,对刘的行为如何定性也有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与艾是自愿订立婚约并支付了2.3万元的赠与。刘嫁给另一个人后,刘要还艾的彩礼。刘与艾的纠纷属于普通婚姻财产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与其母梁故意隐瞒刘已婚的事实,他人介绍原告艾,以结婚为条件索要彩礼4万元。事件曝光后,刘拒绝归还。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分析]
无忧找律师网作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具体原因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婚姻欺诈是指以通过婚姻获得财产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他人大量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婚姻欺诈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即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其次,诈骗导致对方理解错误。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处分自己财产,损害对方利益的。再次,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即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以结婚为借口,骗取对方财产。
刘和他的母亲梁虽然没有捏造事实,但隐瞒了刘已婚的事实,即刘是已婚男子,通过别人的介绍认识了艾,并以订婚为由向艾索要彩礼4万元。刘隐瞒婚姻事实的行为,使艾误以为刘是单身,愿意嫁给他。为此,他当场付给刘彩礼2万元,事后汇款3000元。刘拿到彩礼后,独自出去打工。期间,艾多次催促刘回国结婚,刘却找借口推辞。刘多次找借口推迟婚礼,表明他不愿意嫁给艾。
从刘的一系列行为出发,看不出刘娶艾的真实意图,刘接受了艾的彩礼后立即出去工作,再也没有回来见艾。在整个过程中,刘有两次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一个是隐瞒结婚事实,通过媒人介绍艾,表示同意嫁给艾,索要彩礼2.3万元。 第二次是在与艾某的婚约未解除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未告知艾某。本案中,刘两次隐瞒婚姻事实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刘的欺诈意图,使艾信以为真,并支付了彩礼。在与他人结婚的事实被艾某发现后,刘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彩礼,并否认自己没有收到艾某的2.3万元彩礼。婚姻事实被揭露后拒不退还彩礼的行为,充分反映了刘借结婚之名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刘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不同于普通的婚姻财产纠纷。刘和艾没有结婚,刘领了彩礼出去打工。在婚姻契约期间,他们再也没有见过面,直到刘与他人登记结婚。因此,笔者认为,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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