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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要退吗,离婚彩礼的返还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2 21:28:15 阅读数:64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这一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中这三种情况比较明确,但对彩礼的支付与收取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还有很多困难。

一、这里的“按习俗支付彩礼”一般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送的,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收到的礼物都是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规定只送一方。所以把这个规定和正常习俗结合起来,不如把彩礼理解为婚前。

二、如何返还彩礼应以当事人是否订立婚姻关系为准。支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彩礼;支付彩礼后结婚的,原则上不返还,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会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仍应保护支付彩礼一方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表明双方已经形成夫妻法律关系。但是在中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更重视婚礼。如果双方不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实质性权利义务,也没有互相帮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所以,如果订婚男女双方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同居,那么支付彩礼一方的合法权益仍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支付而导致生活困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中的困难可以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指真正的困难,靠自己的力量是不可能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这一规定的初衷应以绝对难度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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