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2 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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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问题:
去年冬天,我和黄(女)在家乡按照习俗办了一场婚宴。宴会前,我按照习俗给黄家送去了19999元的彩礼。但是酒席开完,我们没有及时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意明年春天再登记。但是在后来的同居过程中,我们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最后因为意见不合而分手。我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有法律依据吗?
无忧找律师网络律师永安回答: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你们俩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你们要求返还彩礼钱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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