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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成立或成立后又离婚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2 19:43:15 阅读数:95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19日,经介绍,原告王-彭(化名)与被告徐晓丽(化名)订婚,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人民币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1万元,小钱2000.00元,香烟钱2000.00元。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2月16日结婚后,在原告父家西屋居住。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收到彩礼9万元。在原被告和被告结婚前,原告的父亲购买了另一辆* *银豹摩托车(现由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2000.00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由原告父母购买(现由原告家保管)。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来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被告和原被告吵过架,吵过架。2012年10月,原被告和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现由原告保管)购买了一辆五菱荣耀微型车。2013年10月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回到母亲家,与原告分居。原告向他人借款人民币11万元结婚,至今未还。

(2)判断结果

经审理,辽宁省息烽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鹏与被告徐晓丽经介绍相识仅两个多月,就已登记结婚。因为婚前双方并不熟,婚后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建立起夫妻真挚的感情,共同生活中也曾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过架吵过架,从2013年10月开始分居。分居后,原被告及被告亲属与法院进行调解和解,但没有和解的可能,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与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取得财产的规定,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困难。因此,被告要求的10万元彩礼应酌情返还。但考虑到原被告和被告用彩礼购买了面包车,由原告使用和管理,可以认定面包车属于原告。原告父亲在原告与被告婚前购买的摩托车,视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也应返还原告。因此,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彭与被告徐某离婚;原被告和被告用彩礼购买的一辆五菱荣耀商务车属于原告;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返还原告一辆* *银豹摩托车(现值:2000.00元)。

(3)典型意义

近年来,婚前索要彩礼的案件在报纸上频频见诸报端,甚至在请求失败时就发生了故意杀人的悲剧。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中的困难”?

《解释(二)》第2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解释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

在实践中,双方见面时的见面礼物、订婚时赠送的礼物、婚前的嫁妆、珍贵的珠宝、家用电器和举行婚礼的费用是否都是彩礼,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认为以下不是彩礼:一、婚前婚后的共同支出,如婚宴、生活费等。 第二,礼物性质的财产,如珠宝、礼物、代币等。这些都不是在恋爱过程中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的。对于非货币彩礼,比如珠宝、家电等。如果是一方提供的,可以视为彩礼、分割,或价格补偿。

了解了以上问题后,再来看看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另一种情况,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

比如吕布为了娶貂蝉,给了貂蝉10万彩礼,但是两人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在一起生活了三年,现在感情破裂,准备离婚。问貂蝉该不该还十万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这篇文章,貂蝉应该返还10万彩礼给吕布,但貂蝉同居三年后返还10万彩礼是不公平的。为此,可以参考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要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支付的彩礼。未婚男女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和当地农村习俗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和返还金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双方不住在一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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