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彩礼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风俗习惯,一男一女以结婚为目的给对方彩礼作为财产是很常见的,我们的法律并不禁止,但是我们的法律并不提倡支付彩礼。《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指出:“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办理彩礼返还应做到以下四点:
1.支付彩礼目的的认定。一方给另一方出彩礼的目的是希望双方结婚,另一方也要以结婚为目的接受彩礼。如果一方收取对方的财产不是为了真正的婚姻,而是为了骗取财产,或者婚后带着财产离开,则该财产不能视为彩礼。这种行为应视为以婚姻方式骗取财产,应返还财产。
2.向对方支付彩礼后,一方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予以退还。在法律上,夫妻关系不是按照习俗举行婚礼来确定的,而是向民政局登记结婚。如果双方在民政局之前没有登记结婚,只是按照民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3.支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查明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双方不同居的,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双方是否同居;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婚前支付彩礼; (2)支付人生活困难是因支付彩礼造成的,彩礼支付与支付人生活困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一方拒绝接受彩礼或者彩礼金额的,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当证明已经支付了对方的彩礼及其金额。如果不能证明,或者法官提供的证据依法不予采纳,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能成立。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