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2 15: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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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四川省卢希安县一个村子里的罗某和同镇的一位年轻女子姜某,经Y人介绍,发生了恋爱关系。谈了5个月朋友,去婚姻登记处领了结婚证就结婚了。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同居两个月后夫妻关系消失。1999年10月,姜将丈夫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投诉不得不撤回。离异的蒋回到家中过着已婚妇女的生活,直到丈夫罗提出离婚。有人脉。
罗在2000年写给法院的起诉书中,首先要求法院准许他与蒋离婚,其次要求法院责令蒋归还婚前借给他的8000元家具款。对此,姜坚称8000元是礼物,是罗按照农村习俗给的订婚钱。
法院首先判决两人离婚。还有其他诉讼支持罗要求其妻姜归还贷款8000元。罗寄希望于二审法院,得到了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结果。
评论:既然这样,这8000块钱算什么?大自然呢?很明显,罗和姜各有各的看法,一个是自讨苦吃,一个是自讨苦吃。即使在金钱的使用上,他们也很难统一。一个说是买家具的钱,一个说是对方给的订婚的钱。其实分析法律关系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就本案而言,这8000元显然是一份礼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国家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如果姜通过婚姻要求返还8000元,则应在离婚时返还,因为其违反了法律。如果是自愿送的,罗某呢?有权要求收回自己自愿给别人的东西。从本案证人的证言中可以看出,8000元确实是赠与,那么法院?罗的官司是有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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