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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情形,彩礼返还之案例分析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2 15:05:14 阅读数:98

【裁判要点】在民间生活中,彩礼是婚约中的必要程序,也是婚姻中充当门面的重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订婚的人在没有结婚仪式或结婚证的情况下生活在一起,没有法律承认。分手时他们终于有了返还彩礼的问题。法律规定,婚姻不被法律认可,彩礼全部要退。在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中,如果彩礼全部返还,会引起舆论的反感,司法机关也会失去舆论。所以在实践中,按照法官的理性思维,公平往往是从民俗中找到的,彩礼只是部分返还。另外,对于民众举办的已婚女性婚礼的费用,如果没有相关证明,从常识和习俗的角度,应推定是男方支付的。这样才符合常识。

[案例摘要]

被告人孙晓明和被告人陈晓玲是夫妻,被告人孙晓娟是他们的女儿。原告吕亮与被告孙雪娟经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6日订婚。订婚当天,原告母亲向三名被告支付彩礼4万元,陈晓玲收到。2009年2月22日,原告与孙雪娟举行婚礼,但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在一起生活了五个多月。2009年8月,被告孙雪娟离开原告家,回到父母家。同居关系终止。现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孙雪娟共同生活并已分手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陆*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娟2009年订婚,原告向三被告支付彩礼4万元,被告陈*玲接受,但因发现订婚期间无法沟通而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三被告均拒绝,于是告知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提交了谈话录音,用以证明被告孙雪娟离家出走,陈晓玲收到原告4万元彩礼。被告人孙雪娟不同意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证据不能证明他离家出走。录音不是被告陈晓玲的声音,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人孙雪娟、孙晓明、陈晓玲辩称,我们没有收到彩礼;原告与孙雪娟已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原告和孙雪娟不同居的原因是暂时不能同居。原告于8月中旬回到父母家。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原被告和被告婚礼的视频。证明原告与被告孙雪娟结婚登记;礼仪公司主持的婚礼,婚礼费用2.8万元由被告支付,原告应返还款项。原告不同意证据的真实性,辩称是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的婚礼,双方均未登记结婚;婚礼见证人宣读的结婚证是假的,是为了婚礼现场的需要;婚礼费用由原告家庭支付。按照农村习俗,女方是不可能出钱的。

【民俗介绍】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缔结婚姻的习俗,最初达成婚姻协议时,男方要给女方送礼。俗话说“就算婚姻变了,彩礼也还不了”。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原则上订婚支付彩礼后未结婚的,收到的彩礼应全额返还。在实践中,如何协调解决这一矛盾,基本上是基于人的简单公平原则,这是c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否认录音中的一切都不是他所说的,但法院解释说他拒绝申请录音的语音鉴定,并且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到彩礼的被告,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得到确认,原告证明的问题被接受。关于三名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婚礼视频,证明婚礼费用由被告支付,但不符合民俗。虽然真实性得到了确认,但被告证明的问题不被接受。根据司法解释,原告与孙雪娟同居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居时间较短,三被告应妥善返还原告彩礼。鉴于原告与被告孙雪娟同居五个月以上,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万元较为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被告人孙雪娟、孙晓明、陈晓玲共同返还原告人吕亮彩礼3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邮政服务费66元,原告负担200元,被告孙新娟、孙晓明、陈晓玲负担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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