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26 21:03:02
阅读数:144
热门推荐.
本案的焦点是王的担保是否可以视为双方婚前财产的约定。
主要产生了以下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债券属于明显不公平,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时王想和张结婚,张利用王的心理要求他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上只同意将王的婚前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就张的婚前财产达成协议,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双方的结婚时间也很短。如果担保仅仅是双方在财产上的约定,王的婚前财产将被分割,而王的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王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担保。根据第二种意见,该保证应视为双方的赠与关系,即赠与人王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张,受赠人张表示接受赠与,双方的赠与合同成立。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理论中的单方合同,王的表述只有一个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在本案中,虽然王在离婚时同意将婚前财产的一半给张,但在权利转移之前,王有权撤销该赠与。本案中,王不同意将婚前财产分割为共同财产,这表明王对自己的赠与已不再履行,应视为王撤销赠与。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保证应被视为双方就夫妻财产达成协议的证据。王写了保证书,双方结婚,表明双方同意王的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同意王的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只是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严格确认本协议,但根据本保函,双方可以证明本协议已达成一致。据此,张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获得王婚前财产的一半。
法理分析
至于婚姻财产协议制度,一般理论一般被认为是一种产权制度,它通过夫妻之间的协议来确定财产所有权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1)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的个人关系,即夫妻关系;
(2)双方表达相同意向,并形成共识;
(3)双方同意不存在法律规避,不侵犯社会、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担保的形式和内容来看,它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点。
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
导师推荐
热门回答
下载登录无忧找律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