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财产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无论婚后多少年,婚前一方的财产仍然属于一方。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一)婚前个人财产,如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财产、资本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取得的房产权利,如婚前已取得的预售房屋的产权和房价款的全额支付,只有婚后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婚后个人财产的孳息。
(4)一方在婚前以金钱和股权的形式存在,但婚后表现出另一种财产形式。如果一方婚前的个人储蓄和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转化为货币,只有原来的财产价值形式发生了变化,其价值获得始于婚前,应被确认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耗或丧失,离婚不能要求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但是,结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从事投资和经营,或婚后获得红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财产如何保护?
(1)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
如果财产权是婚前获得的,但财产实际上是婚后占有的,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例如,配偶一方在结婚前接受遗产,遗产仅在结婚后分割。虽然财产实际上是婚后获得的,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已经获得,因此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
(2)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前属于一方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8年后的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以及4年后的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并经过一定时间,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符合婚后共同收益制原则和所有权取得理论,有超越司法解释管辖的嫌疑。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采用这种做法。 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由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耗和丧失。离婚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3.婚前财产如何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法定程序进行:
(1)双方应准备以下材料:
个人身份。如果你结婚了,你应该带结婚证。
B.与约定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无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它可以证明属性attr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婚前委托他人代理或个人公证财产是不被接受的。
(三)公证申请被受理的公证员接受后,公证员审查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产权证书,询问当事人的签约是否被欺骗或者误导。
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将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在签订财产协议后告知当事人其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完成公证谈话记录后,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4)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程序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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