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财产的巨大价值,房地产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核心。
房屋产权、购房时间和房屋投资都将是影响房地产分割的因素。处理各种房地产问题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难点。普通商品房
婚前全额购买的房地产
一方全额支付,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不管这笔钱是他自己的还是他父母的,这笔钱显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全额支付购房款,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双方是否就房地产达成协议,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完全给予对方,另一种是与双方分享。
一方全额支付购买费用,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一般属于共同所有。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销售的,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销售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与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房屋,财产的所有权可能在离婚时无法完全处理,或者只能一起使用和居住。
所购公房因各种原因需要转让、变更和抵押的,由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房屋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产房
一般来说,军队产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处理离婚比较麻烦,也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所以只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分析。双方都是士兵,只有一方是士兵的待遇可能不一致。
程租房
丈夫和妻子一起住在只有使用权和居住权的公共房屋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可以出租:
(一)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
(二)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婚前由一方投资建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公房租赁权;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公房出租权;
(五)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有住房因婚后出租房屋被拆迁而取得房屋出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共同建设或共同购买的共用房屋;
(七)一方出租本单位的房屋,返还或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将房屋调换的;
(八)双方婚前租用公房,婚后合并和交换房屋;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都可以出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都可以出租、一方可以出租的公房,承租人可以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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