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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纠纷,该怎么应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纠纷呢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24 14:15:02 阅读数:123

一、法院处理房地产分割的基本方式

(一)房屋价值的定义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财产时,一般以财产的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不是购买时的价值。房屋价格的市场价值一般由双方估价后商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通常会向法院申请评估,并提前支付评估费用。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定价,评估报告作为划分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离婚决定后,评估费用通常由双方分担。

(二)房地产分割中的问题

1.在实践中,产权房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标准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购买和取得产权的时间、支付房款的过程以及取得房地产许可证的情况不同,导致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不同。在一些地区,法院在分割房产时通常认为房屋的实体分割是适当的。例如,一栋有两间卧室的房子被判为一人一间卧室。

2.公房分割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公房可能是房改后职工已取得部分产权证并出售的房屋,也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但未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经济利益涉及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很多问题都得到了处理。对于“部分产权”公房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取得部分产权的一方,按照取得产权的比例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离婚时公布的类似房屋的标准价格,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目前,办理出租公房的法律依据是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判断产权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实践

1.一些法官认为,对于可以上市交易的私有房屋和有产权证的公有房屋,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根据产权证签发的时间来界定。原因是,根据民法物权原则和我国的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程序。只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婚姻案件中涉及的不动产分割,如果有争议的不动产是在登记后取得的,则无论何时购买房屋以及如何支付房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划分房屋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房屋产权证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则应视为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1)一方婚前购买,已付清房款,但产权证未填好。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签署购房协议,支付部分房价款,部分房价款在婚后支付。离婚时,房地产许可证仍未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的期待权属于一方,但最好将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的房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公有住房使用权纠纷

(1)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和理解随着我国城市住宅建设进程的深入,大部分公房已经转变为产权房。但是,公房的一小部分所有权尚未出售,因此有必要讨论离婚时出租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顾名思义,“公房”就是“公房”,使用者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当夫妻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判决财产权。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审理中出租公房使用权的划分作出了具体的相关规定。但是,自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适用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废除了婚后转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一些条款与新法律相抵触,应予以废止。在处理离婚时的公房租赁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由法院自行处理:

1.获得婚前租房权既然一方已获得婚前租房权,无论婚姻关系持续多少年、5年、10年或20年,房子都应属于该方。在这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一方婚前租用本单位的房屋而离婚时,如果双方都是本单位的员工,如何分割房屋?结婚前,一方获得了租住公房的权利。离婚时,双方都是单位的员工。由于这种情况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改变,因此并不影响公房出租权的归属。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仍然享有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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