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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协议的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24 07:18:02 阅读数:77

中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归对方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 (1)工资和资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18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是配偶一方的财产: (1)婚前配偶一方的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可以看出,原则上,《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彼此,但同时,它允许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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