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22 19: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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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子的投资应被视为一种礼物。也就是说,当父母真的捐钱时,当他们的具体含义不清楚时,他们被认为是来自社会常识的礼物。
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有证据证明他们与投资者有贷款关系,这一规定不适用。应该强调的是,父母在离婚诉讼中所做的陈述或证明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贷款关系的存在时,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投资协议或借据是否真实,还要以资本为线索追溯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如果父母婚后购买的产权证是以投资者自己的孩子的名义登记的,可以认定为给孩子中的一个孩子的礼物,这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出资;如果产权证是以投资者子女配偶的名义登记的,除非双方能够证明父母出资或声明投资者表示向一方捐赠时有书面协议,一般来说,承认给双方的礼物是适当的,这部分投资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例如: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婚了,男人的父母在婚后支付房子的费用。产权证记载了第一人的姓名,该人父母的投资应视为给第一人的礼物;一男一女结婚,婚后由男方父母支付房款,产权证以乙的名义记载。如果乙不能证明投资是给其中一方的礼物,男方父母的投资应视为给夫妻双方的礼物;男女结婚时,婚后由男方父母支付房款,产权记录在甲乙双方名下,出资视为对双方的馈赠。实际上,父母可以支付子女的房屋和其他物品,这也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精神确定。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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