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那个人答应给予并忏悔,我去法院捍卫我的权利。”
54岁的梁女士说她和张先生是朋友。位于宣武区某区的一套两居室公寓为张先生私人所有。
1998年1月,她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规定后者将上述财产交给她,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张先生至今没有给她送礼物,也没有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履行承诺,承担受理案件的费用。张:“女人的权利保护是假的,用婚姻来骗钱是真的!”
54岁的张先生退休了,并在家里开了一个饮水站。收到法院传票后,他感到震惊和惊讶。
11月21日,他来到法庭,在众多媒体面前小心翼翼地争辩说,1996年11月,他和梁女士是通过北京爱与相识服务中心介绍认识的,后来他们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在一起生活了五年。在此期间,张先生多次提出结婚,但梁女士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1997年底,梁女士的朋友为表示忠诚,办理了引起争议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不久,张先生被梁小姐赶出了家门。之后,梁女士用张先生遗失的龙卡私自取走了10.5万元存款。然而,由于张先生没有证据,他的起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律锤是固定的: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证协议是存在的,双方的登记和结婚手续是公证的基本要素。它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一份礼物,而是一份带有礼物的婚前财产协议,它将双方的婚姻视为一个实质性的附加条件。由于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因此,梁女士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裁定梁女士的诉求被驳回。
事后思考:婚前财产协议带来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妇在结婚登记前预先达成的一项协议,目的是防止他们之间因婚前财产问题而在未来发生纠纷。这种形式的公证,尤其是在再婚人群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不管这是社会进步还是无助,暂时不要说了。然而,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离婚财产纠纷。然而,这可能是第一个导致婚前财产诉讼的案例。原因是婚前财产协议与赠与的关系不明确,导致这种不规范的公证存在一系列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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