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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17 22:21:01 阅读数:111

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

新的第《婚姻法》号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获得的婚前财产归他们所有,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解释了房地产问题;

第十九条婚前一方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对房屋的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投资购买房屋的,该投资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赠与是给予双方的。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夫妻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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