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17 1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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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条例
中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第19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他们自己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律第19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的,以法律为准。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律第22条规定:“在一方结婚之前,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其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他们将给予双方。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投资购买房屋,则出资应被视为给丈夫和妻子的礼物,但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除外。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号法律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在婚后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财产登记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对方予以补偿。”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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