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17 10: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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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为孙先生的姓名。他去年三月结婚了。婚后,他没有与妻子签订任何书面财产协议。他的收入仍由他自己负责,他的抵押贷款总是用孙先生的工资来偿还。
然而,两人最近离婚了。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应归双方投资收益,她应分得一半。 孙先生认为房子应该属于他自己的个人财产,他的妻子无权分享。律师口译:
根据上述新闻趋势和上海市高级法院的相关精神,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抵押,而且产权证是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则该房屋仍被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抵押贷款也是他的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款应属于个人债务,在此基础上房价的上涨也应属于孙先生的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不能证明双方在财产上有约定,则视为配偶参与了贷款的偿还。虽然个人财产的性质没有改变,但孙先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返还其妻子已支付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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