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0日,居住在朝阳区的陈女士进入三鑫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客户不同,她需要非诉讼法律服务。陈女士的丈夫有许多大大小小的产业。虽然她没有参与这些行业的发展和运作,但她觉得自己应该有依法了解这些行业的权利,夫妻之间应该是透明的,这样更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巩固和和谐。因此,陈女士要求她的律师调查她丈夫的几处房产。
三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按照法定程序赴北京等地,了解委托事项,取得相关文件和资料,圆满完成了陈女士的委托事项。至此,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结束,陈女士明确离开。
[关键词]婚姻财产调查是否可行
就像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婚姻财产调查是完全可行的,但大多数人还没有行动或意识到这一点。《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丈夫和妻子拥有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平等权利。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特别是,共同财产的处置应由双方同意。然而,由于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创造财富的一方掌握着经济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鼓励一些人利用垄断财产享受某些“特权”,从而产生“包养二奶”等社会现象。通过对婚姻财产的调查,配偶一方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婚姻财产状况,使自己在婚姻财产关系中与配偶另一方平等,这有利于财产权的合法行使。如果将来发生婚姻纠纷,将会有“证据”在手,以防止财产所有人转移和藏匿。
[相关链接]需要法律服务的不仅仅是诉讼。未来,对像陈这样的非诉讼法律的需求将超过诉讼数量。法律服务不仅应该出现在法庭上,而且应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陈女士只是想知道她有什么。显然,她不需要去法院,但她也需要法律服务。不仅如此,单位或个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以及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拥有“五证”,可能根本不需要诉诸法院,但仍需要法律或法律的事先干预。
法律服务不仅应该在人们上法庭时被提及,而且应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律师圈]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陈女士要求查明夫妻的婚姻财产,这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依法取得夫妻共同享有的所有权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下列情况之一是配偶一方的财产: (1)婚前配偶一方的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 (3)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遗嘱或礼物; (四)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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