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方:
借款人:
担保人: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生产(或经营活动)借款,并以其为保证人。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三方(或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千分之一,国家调整利率时,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贷款及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人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借款人到期全额偿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人返还借款人。
2.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借款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本息。
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计划、统计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5.保证人被要求担保时,保证人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贷款人追偿,贷款人有义务偿还保证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责任
1.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对违约部分收取罚息。情节严重的,银行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取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根据需要扣除利息。
3.借款人利用贷款造成损失和浪费或者利用贷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人应当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能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延误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计算应与向借款人收取的罚息相同。
2.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贷款合同从事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其他
本合同不允许因《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贷款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人占用的贷款及应付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交其他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认证,应送交公证或认证机构)。
贷款人:(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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