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账户银行和账号:
联系电话和传真:
贷方(全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和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款人和贷款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是。
第二条借款目的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目的是: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人民币)(大写如有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贷款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回收贷款,并在借款时偿还;贷方对贷款实行余额控制。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借款人的循环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贷款余额。
第四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的起始日期与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致的,以首次提款时贷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凭证的贷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贷款证明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这笔贷款不能延期。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
5.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如下:
5.1.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
5.1.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升/降),利率为%。
5.1.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上调/下调),利率为%。
5.2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应遵循以下约定:
5.2.1固定利率,在贷款期间保持不变。
5.2.2相应调整,并按部分计算利息。
5.2.3从实际提款之日起,应根据(每月/每季度/6个月/年)进行调整,利息按部分计算。月度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季度调整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1日,六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21日和7月21日,年度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21日。
5.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应高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
5.3.2如果贷款的罚息利率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
5.4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罚息利率如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
5.4.1不要调整。
5.4.2相应调整,并按部分计算利息。
5.5如果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逾期未同时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贷款人应按较高的罚息利率收取罚息。
5.6计息和结算
5.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息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算,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
5.6.2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若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被复利(已收/不收),复利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5.6.3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下
5.6.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和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6条退出
6.1借款人提款时,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审批、登记、交付等相关法律程序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
6.1.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如有担保,本合同第8.2条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采用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抵押权或质押权已依法设立,并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1.3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6.1.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处理相关材料。
6.2借款人每次用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6.3如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6.2条规定提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可提前或延期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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