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式一
贷方:
借款人:
担保人:
对于生产(或经营活动),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以贷款人为保证人。贷款人也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贷款类型
第2条: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千分之一,利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国家调整利率,将按照新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贷款及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7条:保证条款
1.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人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借款人到期全额偿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人返还借款人。
2.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借款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本息。
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计划、统计资料、财务报表和资料。
5.保证人被要求担保时,保证人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贷款人追偿,贷款人有义务偿还保证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对违约部分收取罚息。情节严重的,银行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取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根据需要扣除利息。
3.借款人利用贷款造成损失和浪费或者利用贷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人应当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期提供贷款,贷款人应按违约金额和延误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计算应与向借款人收取的罚息相同。
2、银行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或浪费,或利用贷款合同进行非法活动,应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其他
本合同不允许因《借款合同条例》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变更或解除本贷款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人占用的贷款及应付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各持一份。合同副本一份交其他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认证,应送交公证或认证机构)。
贷款人:(签字)
地址: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
二。收取利息和偿还贷款合同的方式是:
1.自借款之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不收取利息;
2.从2012年4月20日开始,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方式为每月20日前偿还乙方本金1万元,当期应还利息1万元,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3.本借款合同自2012年4月20日起已分24期完成,即在2012年4月20日前全部还清。
三。担保条款:
1.甲方自愿以其名义抵押具有独立产权的房产(房产证)。)向乙方保证偿还本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
2.如果甲方逾期还款或该期还款金额少于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选择实现抵押财产的抵押,以清偿剩余的全部债权。
3.甲方应于2012年5月1日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有其他情况导致该房地产无法申请抵押登记的,甲方应自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确告知该房地产无法申请抵押登记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供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承诺在期限内还清当期应付本息,甲方应每天向乙方支付当期未偿本金余额的1%作为延期付款。
2.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违约,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偿还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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