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财政部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签署的贷款协议(或会议纪要),并.(贷款国主管政府机构的名称),(贷款国名称)同意向中国政府提供.(项目名称)的(贷款金额和货币)。
.(省财政厅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根据《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字[1999]230号)确定本项目为第一类贷款项目。根据借款人的推荐,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已审核同意……(代理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本项目外国政府贷款的金融代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根据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甲方提供或在乙方与项目贷款国金融机构签订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乙方不评估项目,也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本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
3.代理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具体内容由银行列出)。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审查文件时,如发现问题,无法申请转借,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在签订借贷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借贷协议草案以供确认,并在签订借贷协议后向甲方提交一份副本以供备案。
(4)建立必要的项目档案。
(5)根据借款人或其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照《对外金融协议》和《对外贷款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的提款手续,负责贷款的会计记录,并根据贷款机构或外国银行的提款收据通知借款人。
(6)通知借款人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偿还本息和支付费用。
(七)根据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对外支付贷款本息和费用。
(八)受甲方委托对项目实施进行财务监督。
(9)如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乙方应催收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
(十)负责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并将项目统计数据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11)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与外国贷款机构或外国银行就项目实施、债务管理、统计数据等事宜进行业务联系。
(12)甲方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甲乙双方应定期就项目实施交换意见。
四.乙方应按甲方《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字[2000]7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贷款业务费。
5.若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乙方应提前还款。乙方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甲方报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并抄送借款人。在核对乙方提交的清单后,甲方将采取财务扣款措施,并根据实际发生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罚息及国家规定可收取的相关费用)在同一财政年度的实际支付日以银行外汇销售价格折算的相同货币或人民币分配给乙方。
六.乙方外部所需外汇
1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订或补充的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与本协议有任何分歧,应以修订后的协议为准。
XI。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持有,副本由借款人持有。
甲方:财政部乙方:代理行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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