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农心薛竹街子()号借款人(甲方):(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贷款人(乙方):(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1、2、3、4、5、6。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各方责任,恪守各方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笔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整。
第二条贷款目的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贷款期限
从(日期)到(日期)。如有变更,以贷款证明中的记录为准。贷款证明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及还款计划见下表: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年利率为%。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承担。如财务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甲方从学生毕业后的次月1日起全额支付贷款利息和罚息,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贷款发放和支付转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自乙方签署本贷款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还清,并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的账户名称:账号:银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乙方按学年分期支付。学生在新学年再次用钱时,甲方凭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填写贷款证明,办理贷款手续,并签字《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乙方按规定转账。但甲方不得在下一学年提前申请使用学生原籍的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收到乙方汇来的款项后,应根据借款用途分别设置学费和住宿费的账簿,由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积极履行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甲方未能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应对违约还款金额收取罚息。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偿还贷款,并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除应付利息外,不增加任何费用。
3.学生应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毕业后,甲方应全额偿还贷款利息,本息可通过多种方式偿还。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继续学位学习的书面证明,乙方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根据在校学生情况继续实行贴息。
5.乙方应根据学生的就业和收入水平,允许甲方在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条合同变更
除下列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甲方自愿终止合同:乙方允许甲方在学生在校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发放贷款;甲方终止贷款发放时,应通过学校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学生迁移:当学生迁移时
2.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并确保在每个还款日前将当期还款金额足额存入,乙方应直接从账户中扣除;如果甲方账户存款不足以抵扣,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转账;
3.如甲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欠款和新发生的大额贷款等)。),并配合乙方的调查。
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和支出;
四、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乙方承诺
一是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和学生的专业性质或变化、经济收入和费用保密。但是,由于甲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
第十条丙方承诺
1.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承担抵押(质押)担保或担保;保证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
二是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律师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三。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如贷款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乙方将按逾期贷款处理,并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利息,并依法采取其他经济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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