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借款人和出质人):
Id号:
地址:
乙方:(贷款人和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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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所有机动车质押贷款达成如下合同:
第1条。质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套
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车辆密封时的实际里程公里数。
第2条。贷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小写).质押车辆估价:人民币元整(小写:)。
第3条。贷款及还款期限:从YY至YY。
第4条。如甲方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承诺乙方可随时单方面对质押车辆行使质押权利,拍卖和出售质押财产;乙方也可以与甲方约定以质押车辆折价清偿债务;逾期还款期间,甲方承诺按同期贷款本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赔偿违约金。
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充分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配合甲方取回质押财产并返还甲方提供的质押车辆证明,本合同立即生效。
第5条。质押车辆的质押权利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下的贷款本息及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律师费、律师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出售费等))、罚息、违约金和应付赔偿金等。
第6条。双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依法享有质押机动车的所有权,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任何争议,甲方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2.质押车辆应在乙方指定的地点封存,甲方应在乙方债权实现前承担必要的停车费,以确保车辆存放地符合基本安全标准。
3.对于质押车辆的保险,甲方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承诺期内,乙方应履行对甲方交付的车辆的一般保养义务.乙方免除因车辆本身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盗窃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5.如质押期间机动车价值下降,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进行重估,甲方必须予以配合。经重新评估,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甲方应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增加新的担保。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可提前实现质押权利。
6.车载程序由乙方保管,在车辆质量保证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机动车。
7.如果乙方行使质押权利处分质押车辆的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一旦乙方行使质押车辆,甲方将无条件免费协助乙方办理质押车辆的相关手续。
第7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在滨海新区塘沽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备查。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约定。
!第十条。提示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协商共同起草并签署,双方已经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双方都知道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全部内容。
甲方:乙方:
一年中的月日
主编: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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