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贷方:
担保人:
抵押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笔贷款
1.1贷款金额(大写)为人民币万元。
1.2贷款目的:
1.3贷款期限为个月,从()(2010)至()(2010)开始。
1.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第二条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根据本合同将上述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
帐户名
银行
第三条借款人应按以下方式偿还本息:
3.1贷款到期后,应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2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月/季度末)的某一天。借款人应在每个结息日支付利息。如果贷款本金的最后还款日不是结息日,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清偿。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获得并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
4.2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4.3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收据。
4.4如发生本合同第10.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执行贷款人批准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有权了解和核对借款人、贷款用途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5.2本合同第10.2条所述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况时,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5.3根据本合同提前收回或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转让费及其他费用,以便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
5.4若借款人返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应按成本、违约金、复利、罚息、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利息和本金的顺序返还,即先冲抵成本,再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
第六条贷款担保
6.1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抵押人以其名义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3)出质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6.2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转让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其他费用。
6.3保证期:保证期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为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4当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不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顺序或变更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借款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贷款人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贷款罚息30%(大写),直至本息全部清偿。
7.2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收取30%(大写)的罚息,从违约使用之日起计算,直至还本付息
第八条。成本承担
本合同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中的“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
10.2本合同提及的主要不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借款人完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担保能力因其他原因明显下降;抵押物和质押物(质押权)的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查封、混合和处理而属于第三方,或者发生所有权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0.3本合同所称抵押物包括抵押物、质押物和质权。
10.4借款人配偶和担保人配偶声明:
借款人的配偶和担保人的配偶已经完全了解本合同的条款;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借款人配偶和担保人配偶愿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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