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并达到法定人数。
发起人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发起人不得超过2人,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定赞助商的最低数量是国际惯例。如果没有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一是发起人太少,无法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是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必要规定赞助商的最大数量。[2]
2.发起人认购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有具体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发起人出资时,应当支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出资时,必须对财产进行评估、定价、核实并转换为股份,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与发起人共同向公司转让财产权。
3.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和准备必须依法进行,这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为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股份发行是指设立发行,即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筹集设立公司所需的资金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问题分为两类:发起设立问题和提供设立问题。发起设立和发行,即所有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公开募集。招募、设立和发行意味着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公众公开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应当采取有限股票的形式。股票发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利。同时发行的股票,每股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发行后立即支付全部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公告招股说明书,编制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募集和保管股票的协议,并向认股人出具收据。4.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面值和发行价格;
(三)发行的无记名股票总数;
(四)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本次发行的起止时间及发行结束后认购人可以退股的说明
名称是有限公司法人的必要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实行公司内部管理,对外代表公司。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7、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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