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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如何办理流程,股权质押程序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3 20:12:03 阅读数:200

股权质押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其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担保的一种经济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待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一)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二)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

(三)出质人为法人的,必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质押股权的决议。

(四)出质人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其股权出资的验资报告。

二、如果质押股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3.了解要质押的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任何质押禁令。

出质人应出具待质押股权未被重复质押的证明(若为重复质押,需出具质权人的同意书)。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应该知道被质押的股份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以股东名义登记记名股票;

(二)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四)自公司清算之日起,股东的股份不得转让;

(五)公司职工持有的公司分配的股份自持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六)国有股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

第二步是签署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股份质押应受流动性限制。因此,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被清偿时,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属于质权人。)

质押行为的有效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质押权利实现后,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份。

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获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股权就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人只能从从不同意质押的股东中选择质权人。如果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只需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办理审批和产权转让手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核实企业国有资本,监督国有资本的变化。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均在中国境内设立,是中国法人。外国投资通常采取以下形式

此外,中国投资者投资国有资产的股权进行质押时,质押权利必须经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股权定价的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份,其股份以股份的形式表示,股份分为记名股份和无记名股份。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同时具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质押的,发行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或者在质押字样上背书,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或者在质押字样上背书。质押合同自股票交割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和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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