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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最新规定,优先购买权的判定标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7 08:39:02 阅读数:196

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指法律在保护销售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赋予特殊主体特殊利益的制度。对卖方合法利益的保护体现在法律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平等条件”中。法律规定,在相同条件下,预购人有权优先于他人,但没有关于"平等条件"的具体规定。销售合同条款的确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应详细分析“同等条件”。为了确保先占权制度的可操作性,我们认为立法应当考虑确定“平等条件”标准的具体规定:

(一)首先,相同的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

在销售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同等价格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保证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维护卖方的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

然而,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和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如果价格条件是在利用他人危险、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形成的,它可能不会成为第一个买方购买的“相同价格”。此时,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2)其次,在衡量“同等条件”时,除价格外,还应考虑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因为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将涉及卖方的定期利息和付款风险。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除非卖方同意,否则优先购买权持有人不得主张在第三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期限之后与卖方订立合同。如果卖方允许第三方延期付款,因为延期付款涉及付款人的信用和卖方所承担的价款可能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只有当先前的买方为延期付款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足以保证卖方能够按时得到赔偿时,延期付款才能被视为同等条件。同时,如果第三方承诺一次性付款,如果第一买方主张分期付款,则不能构成相同的条件。

(三)第三,在特殊情况下,应分析具体问题,确定“平等条件”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卖方可以决定将标的物卖给第三方或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卖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适用优先购买权以及如何确定“平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先占权制度将导致卖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特殊理由”来规避先占权的适用,这将使先占权制度失效,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适用先占权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同等条件”可以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如果卖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二次付款义务,如果二次付款义务可以由买方先履行,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如果买方先不愿意履行二次付款义务,将被视为不符合“同等条件”;如果优先购买权不能履行二次支付义务,只有当优先购买权能够以价格代替二次支付或者合同仍然成立时,优先购买权才能行使。

(2)当卖方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给其他买方一个更优惠的价格时,“如果这种特殊原因可以用货币计算,它应该被转换成货币并包括在价格中。如果不能用货币计算,就应该由市场价格决定。”当然,我们应该考虑到,优惠价格形成的基础(特殊原因)不仅难以打折扣,而且与一般道德标准相违背,不利于促进公民之间互助和友谊的道德风尚。即使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也只能维护卖方的眼前实际利益,仍然损害其未来利益和与第三方的各种利益关系。然而,在适用法律时,我们应该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社会效益最大的利益关系。

当然,我们将在公民之间互助和友谊的道德和合法预购者的利益之间选择后者。此外,作者认为,为了公民之间的互助和友谊的道德,卖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相互补偿,而不必将标的物卖给对方。

(三)当出卖人转让给第三人的标的物大于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时,如果可以分割,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只就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如果是不可分割的客体,不可分割客体的分割给权利人造成明显损失,优先购买权人有权要求扩大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并与所有不可分割的客体订立合同。

根据上述标准确定“同等条件”后,当优先购买权提供的条件优于或等于同等条件时,优先购买权可以行使。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访问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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