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需要预先核准的项目,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预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要求特殊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于其他业务项目,公司将在收到《营业执照》后独立选择业务项目并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企业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设立本企业的目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许可的,应当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如企业经营的经营项目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进行审批,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在《营业执照》中明确说明,上述内容应在经营范围中说明,相关项目也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说明。例如:餐饮;零售毒品。)
第四章企业设立方式
第八条设立企业的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合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4.按照规定取得股息和转让出资;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公司的新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享企业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作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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