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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解散,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6 15:42:01 阅读数:2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需要预先核准的项目,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预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要求特殊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于其他业务项目,公司将在收到《营业执照》后独立选择业务项目并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企业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设立本企业的目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许可的,应当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如企业经营的经营项目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进行审批,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在《营业执照》中明确说明,上述内容应在经营范围中说明,相关项目也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说明。例如:餐饮;零售毒品。)

第四章企业设立方式

第八条设立企业的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合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4.按照规定取得股息和转让出资;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公司的新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享企业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作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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