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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问题,私募股权投资的七种法律风险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6 10:21:03 阅读数:194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侵权以及公司在行使法律权利时的懒惰。具体风险包括债务违约、合同欺诈、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管不力、投资缺乏法律可行性论证。有无数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一、法律地位的风险

私募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私募股权投资,另一种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投资于企业的股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反;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开发行给投资者的“公共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地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一词确实给人一种违法或徘徊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和融资只是表明它是一种在公开市场之外筹集资金的行为,不违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完全合法的,并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私募股权基金”指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为了吸引客户,大多数地下私募股权基金对客户有私人承诺,如保证金和保证年回报率,这不是合伙关系。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投资者之间签署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通常都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比如保证金和保证回报率。

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失败和缔结不当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的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结果是投资协议的缔结,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流向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这一过程可能涉及三个风险:一是未能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 第三,不当承包的法律风险。严格地说,这些风险不是合同的法律风险,而是由附带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第三,操作风险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专项批准的公司型产业基金; 第三,各种投资机构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出现,其运作方式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同,而后者缺乏监管法律。

虽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导致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之间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一些不良私募股权基金或基金经理违背了优秀经理人的义务,如黑箱操作、过度交易、反向操作等,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侧重于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注意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或使用的所有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名称、版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

2.参与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供应商、独立承包商和员工名单以及相关的就业发展协议文件;

3.不受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不申请专利,以确保独家秘密;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文件,包括国内注册证书、省级注册证书和国外注册证书

6.正在被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反对或者撤销的知识产权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文件;

8.申请撤销、反对和复审注册商标、服务商标、著作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文件;

9.拒绝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和服务商标的索赔,包括法律诉讼;

10.影响目标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商标、服务标志、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其他协议;

与目标企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所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雇佣发明转让或其他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关联公司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

此外,企业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原单位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以及遵守禁止横向竞争的规定都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纠纷。

V.律师虚假调查或法律意见错误的法律风险

一旦私募股权基金确定了目标企业,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都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是使投资者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的了解目标企业在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了解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所有信息,并确认他们所掌握的重要信息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从而避免对投资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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