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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独立开票吗,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6 08:33:01 阅读数:211

1、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是指在总行直接从事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这个词,但它不是真正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能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对于普通工人来说,可能无法确定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从上述法律来看,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单独由分支机构实施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其责任是最终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是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经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分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吗?

网友提问:我们公司隶属于一家跨国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从总部(国外)调走,总部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这个人,公司觉得他的工作能力不好。请问,公司应该如何终止他的劳动关系?

律师回答: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和实际雇佣的公司之间的矛盾。这种“不一致”经常导致许多劳资纠纷。虽然主管在分公司工作,但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总公司。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劳务派遣,但不是劳务派遣。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认为自己不称职,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分公司的日常绩效考核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在分公司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不称职的前提下,可将该人员调回总公司,然后由总公司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他仍然不称职,总公司将终止他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是由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签订的,分公司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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