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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民法典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16 09:53:42 阅读数:1380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一)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式

1.一般情况下,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5到11人(人数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

2.较大的小区,业主也可以按照单元或者楼栋选举各自的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再选举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

(二)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

一般情况下,业主5人以上联名向物业公司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 筹备组需要草拟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人数,审核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等;

(2)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3)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4) 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然后就可以开展工作了。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将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 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2) 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3) 业主委员会选票;

(4) 业主代表选票;

(5) 业主授权委托书;

(6)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7) 业主委员会章程;

(8) 业主公约;

(9) 其他相关资料。

6.核准批复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 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当是该小区的业主。

2.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5.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6.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等。

民法典》关于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成员权就是管理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进行管理的权利。

整栋建筑物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与按份共有关系一样,各业主之间是共有关系,构成所有人的团体,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组成一个团体,整体享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共同的权利,管理共用设施及其他事务,解决纠纷。每一个业主作为团体成员之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是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对其所为的一切活动,有关建筑物之保存、改良、利用、处分,以及业主共同生活秩序的维持等,均属管理范畴。

管理权的特征是:1.管理权基于业主的团体性而产生;2.管理权与专有权、共有权相并列,处于同等地位;3.管理权是永续性的权利。

全体业主享有管理权,行使管理权的团体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日常管理权。

业主大会具有团体性,应当将其认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享有相应的资格,以更好地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委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每个业主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决定事项的投票权。业主大会的活动方式是举行会议,作出决议。其职责为:对外,代表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其性质为非法人组织性质的管理团体,代表全体所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具有非法人组织的功能;对内,对建筑物的管理工作作出决策,对共同事务进行决议,如制定管理规约,选任、解任管理人,共有部分的变更,建筑物一部毁损的修建等。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至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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