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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大量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01 20:16:39 阅读数:111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财产,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国家财富的源泉,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明确土地权利是实施土地登记的必要前提。土地产权必须依法确认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依法确认土地产权已经成为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处理土地产权纠纷将是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而经常的工作。让我们来看看与无忧找律师大量土地纠纷的原因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构成

大量土地纠纷存在的原因和使用权归属的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归谁所有。解决土地权属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确定土地权属。这里的“法律”是指我国现行的一系列关于土地权利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和一定的程序。

由于土地权属不清,一方面大面积国有土地随意使用或转为集体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集体利益的现象也很普遍。由于土地所有权来源不明,变相买卖土地、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乱占、滥用、浪费土地的问题难以纠正,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有效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无法落实。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我国土地管理混乱,乱占土地,造成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了很多土地权属纠纷。

原国家土地局成立后,为了贯彻《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权属,登记发证,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多年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的实践,于1989年制定了《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该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调解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属纠纷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它不仅是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确认、土地登记和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权属案件的依据。

同时,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使得土地权利的确定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了土地管理的需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权利的价值越来越明显,明确土地权属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大量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需要处理,新的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土地所有权就更加重要了。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以复函和批复的形式,及时引导各地从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处理好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等复杂疑难问题,促进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土地法、各种土地法规和相关法律。基本法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土地法和法规

在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的定义非常笼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基本属性,也是证据规则的核心概念。

因为“三性”贯穿于举证、取证、查证、鉴定的全过程,它们决定了证据与非证据的界限,决定了立案的依据和不立案的依据,也决定了证明的力度。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被证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只有能够证明被证明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这种证明就是关联性。关联性不是法律或政策问题,而是逻辑或经验问题,也反映了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存在的实际影响;如果证据材料的存在与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否清楚没有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没有关联。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或者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性主要要求不择手段获取证据,否则会对社会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真实性是指需要保证客观真理的发现。真实性有不同的理解方式。真实性可以分为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形式真实是指证据的载体是否真实,内容真实是指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

“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排列反映了证据的逻辑顺序或思维顺序,也是“三性”不同功能的要求。换句话说,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或者国土部门调取的证据材料,在鉴定时,首先审查其是否与被鉴定的事实(证明对象)相关,如果不相关,则直接排除,不再考虑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具有关联性,则进一步考察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具备合法性,则直接排除,不再继续考察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它具有合法性,将进一步检验它是否具有真实性。既然合法性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那么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应该排除,因为它是非法的。因此,在审查顺序中,将合法性排在真实性之前是符合证据活动规律的。同时具有“三性”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决定案件的依据是能够作为确定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的证据。

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人民政府出具的确定土地权属的证明;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划拨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土地使用的文件;争议双方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图纸;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在认定土地纠纷证据时,必须根据证据的“三性”对上述五种证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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