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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是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01 15:06:38 阅读数:145

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是所有者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人拥有使用、收益和占有物的权利,那么民法典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是什么?无忧找律师网汇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民法典的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是什么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权利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地役权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请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承担所设立的地役权。

(5)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2.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更:

1.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方同时享有地役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设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已经在土地上设立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权利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无忧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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