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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地役权的定义有哪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01 13:56:38 阅读数:109

我们知道,作为中国公民,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己的权益。如果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公民权益分多种,那么《民法典》中地役权的定义是什么?以下答案由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定义有哪些无忧找律师提供

地役权是指他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使用效率,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都说别人的房产是服务的土地,自己的房产是服务的土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效率。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服务用地,自己的不动产为服务用地。

二、地役权的分类

(a)主动地役权和被动地役权。按照地役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主动地役权和被动地役权。主动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以在服务地积极行动的地役权,也称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使役者不能做出某种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为它承担着一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不是简单的宽容义务,也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持续地役权和非持续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时间是否延续,可分为连续地役权和非连续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可以连续实现而不发生每次地役权人行为的地役权。道路、设施本身的存在,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行使地役权。负地役权一般是连续地役权。后者又称为间歇性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要求权利人每次都要进行一定的行为,否则其权利的地役权无法实现。

(3)明显地役权和不明显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存在是否外在表现,可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在,可以从外界得知,通过外部事实来表达,如交通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后者是指权利的存在,不能从外部世界得到承认,没有作为地役权表现的外部事实,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俯视地役权、照明地役权、特定经营禁止地役权等。

(4)基于地役权内容的分类

1.通行权。即以经过他人土地为目的,以达到自己土地的地役权。

2.与水有关的地役权。具体而言,它包括:

(一)取水或者取水的地役权,即为服务用地的便利在服务用地上取水或者取水的权利;

(二)引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者沟渠将水引入需要服务的土地的权利;

(三)排水地役权,即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服务用地或通过服务用地排至其他地方的权利。

3.俯瞰地役权。也就是说,为了保证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内可以俯瞰风景,约定服务用地的产权人不得修建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

4.采光地役权。也就是说,为了提高自身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服务用地的产权人不得在一定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和竹木不得超过一定高度。

5.配套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体,在地面上建造房屋或者其他固定物体的权利。这种地役权往往是为了节约建筑成本或扩大房屋使用面积而设立的。

6.放牧地。即约定在服务地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筑附属设施或安装临时附件的地役权。为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服务用地上的物权人可以与服务用地上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服务用地上修建附属设施或安装临时附着物的服务权。

8、污水地役权。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可能已经取得了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这种污水排放客观上会对相邻房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的房地产业主签订合同,支付对价,获得污水地役权。

以上是边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地役权实际上是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不动产权益。地役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无忧找律师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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