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自治的居民组织。业主委员会享有一定的职权,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无忧找律师网汇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律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要看具体情况。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开业主大会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当从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流程是什么
1.物业管理小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5个以上业主可以共同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并填写《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会给予书面答复,指导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4.完成上述工作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会筹备小组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发送至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固定会场、组织人员打印选票、设备投票和猜箱,并通知所有投票权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等
5.申请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6、经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没有规定行业委员会成员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行业委员会成员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要看实际情况,主要看行业委员会成员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无忧找律师咨询。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