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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图,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4 07:51:06 阅读数:157

无忧找律师网法律咨询为您提供一系列关于房地产法律咨询和社区法律咨询的问题。房产纠纷有问题可以网上咨询律师。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业主。开发商成立前负责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有权选择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第一个业主入住已满两年的,开发商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通知小区住宅部门,并在六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届业主大会选举。

有些住宅区是分阶段开发的。这种情况下,经已经入住的业主半数申请,可以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除了主任可以是专职委员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的,自愿为业主服务,所以往往被认为是“吃力不讨好”的工作。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如年龄、种族、性别、工作、退休等)。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人组成,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但至少不少于5人。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成员的更换、增加或减少,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批准后,报业主大会确认。

二、需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只需要向辖区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即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只需要“内部”完成相关手续,然后到政府部门备案,就可以获得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提交下列文件的区住宅主管部门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本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房产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法务部)取得联系,为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相关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热线400601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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