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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危房住户强制搬离的法律依据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30 10:13:42 阅读数:132

现在我们正在大力发展新农村建设。在农村,很多人面临着强拆的问题,觉得自己的家被非法拆除了。然而,对于许多危险建筑,强制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下面无忧找律师边肖介绍强制拆迁的形式、法律程序和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

一、强制拆迁的定义

所谓强拆,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协商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当事人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地局, 区县,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二、强制拆迁的形式有哪些

1、司法搬迁,由房地局各区县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搬迁。

2.行政搬迁,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区县房地局;的申请进行指导。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三、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

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2.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组织拆迁;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对违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已作出补偿决定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后,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除电脑清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房屋拆除。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 一般会由作出赔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整理的关于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的一系列相关内容,面对非法强拆,每个人都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但对于合法强拆,也要配合国家政策的实施,共同开发建设新农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系无忧找律师边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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