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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法建筑是如何认定及处理的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2-12 17:33:28 阅读数:227

  众所周知,“以拆违代拆迁”的模式已普遍存在,一拆迁往往牵引出违法拆迁。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普遍百姓依然法律意识相对薄弱,针对“被违法拆迁”后不知所措。今天,侯律师以案释法,普及面临违法拆迁时,如何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充足的法律知识是保障自我权益的最好武器。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镇长

  案情概述:

  2001年11月22日,原告姜某某与杨各庄村委会签订《经济田承包合同》,约定姜某某承包58.21亩土地作为发展经济田,承包期限15年,自2001年11月22日至2016年10月1日止。合同约定该土地不能作为永久建筑或宅基地使用,更不允许葬坟、圈墙和其他工业用地、养殖用地。合同最后手书:田地不够,根据2004年3月16日村民、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姜某某承包土地10亩,不在调整口粮田范围,做放开经营。杨各庄村委会盖章确认。2001年至2007年,原告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养殖场。2009年5月11日,原告办理北京姜某某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2015年3月2日,原告姜某某与杨各庄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按原合同10亩承包地继续承包给姜某某,其余全部收回,2016年10月10日到期后另续18年合同。2018年5月5日,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京平夏政文[2018]117号《关于杨各庄村姜某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说明》,请规划和国土部门对姜某某在杨各庄村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给予认定。2018年5月8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回函,主要内容为:位于夏各庄镇杨各庄村姜某某的京平夏政文[2018]117号所示内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8年6月1日,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拆通知,由原告同村村民代领。原告收到被诉限拆通知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向原告姜某某作出的京平夏限拆字[20]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律师解析】

  侯律师针对拆迁实务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其陈述在拆迁工作中往往存在极其棘手待处理的现象,如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能够、拆迁人威逼利诱、野蛮拆迁或安置房不规范等现象屡屡皆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部分地方拆迁人的法制观念不强,实施违法拆迁时,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且不说被拆迁人,就是一般的法律人士也难以全面掌握;当事人在面临复杂的违法拆迁问题时,应寻求专业的法律专业人士得以合法维权,最好寻求外地律师协助办理!今天就相关的法律知识予以普及,希望广大群众应加强自我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得以保护自我合法权益。

  违规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违法建筑事实上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目前各级执法部门认定违法建筑的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但仍需注意的是,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选择,在确定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时,应依据违法建筑建造时的法律,而不能依照调查认定时的规定。

  认定违法建筑所依据的法律和原则是哪些?

  1、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即相关法律出台之前的建筑物不可用本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原则,即能从轻处罚的不可使用从重处罚;

  3历史遗留问题,不得认定违章建筑的原则。

  违建认定的必备程序

  1、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立案登记并调查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必须有规划部门的认定和处理。

  5、调查终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认清违法建筑的主要处理方式有哪些?

  1、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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