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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不准姥爷探望孙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19 19:59:33 阅读数:93

案例:

在儿子两岁之前,焦某和李某因为意见不合,到法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焦某坚决不同意抚养儿子,而李某同意抚养儿子,拒绝让焦某承担抚养费用。最终,法法院裁定允许双方离婚,孩子由父亲李某,抚养,而母亲焦某有权在每月的第一天探望儿子。判决生效后,焦某南下打工,但三年未回国,导致焦某,之父老焦,见到了没有法的孙由于老焦非常想念唯一的外国孙,在他的访问多次被李某,拒绝后,他以自己的名义向法House提起诉讼,要求访问外国孙。

分歧

关于老焦是否有权访问孙,合议庭有两种意见。根据一种意见,探视权只能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行使,而老焦,作为祖父,没有探视权;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法没有明文规定,由于法法律没有关于探望其他几代人的具体规定,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可以支持我爷爷的孙之行请求。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法,的角度来看,老焦无权要求探望孙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探望、接触、见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探视权只能由母亲焦某,行使,而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李某,拒绝,老焦无权行使探视权。

其次,从合理的角度来看,老焦访问孙是可以理解的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在特定情况下,他们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这意味着一对夫妇和父母双方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那么,离婚发生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去或以外探望对方的孩子,纯粹是人之常情,是生活的需要,是精神的需要,如果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被拒绝,必然会加深两个家庭的矛盾,影响祖两代人的感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再次,案件看似简单,但由此引发的强烈矛盾值得深思。法不能违背理性,理性也不能违背情感。而现行的《民法典》将探望权主体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使得法,理性与情感在探望权问题上产生冲突,与我国公序良俗的法法则原则不符。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修改《民法典》,以拓宽探望权主体范围,至少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只有这样,才能更适合中国国情,更符合中国传统伦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滑县, 河南省法人民医院)

法法律相关知识: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流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短期探望、接触、见面、交流、共同生活的权利。 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矿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法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人民医院按法;暂停探视权,暂停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婚姻家庭专业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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