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3-31 12: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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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第8条规定,抚养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可一次性支付。
第9条规定,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同意其子女与其中一方生活在一起,抚养方应承担所有儿童保育费用。但是,如果经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的费用,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则不予允许。
第一项规定是,儿童保育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儿童年满18岁。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其父母有能力在下列情况下支付,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学习;
(3)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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