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子女抚养费权利的法律原因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抚养权。
如果双方争夺抚养权,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岁和2岁以下的孩子应由母亲直接抚养,由父亲通过父母双方协商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母主张直接赡养的,应当证明存在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长期未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其子女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无抚养义务的;
(三)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二,双方要求抚养的2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必须有证据证明:
(一)具备优先直接支持的条件;
(2)孩子愿意和他们一起生活;
(3)支持能力。
(1)优先直接支持的条件。对于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生活在一起。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儿童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与子女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同住。父母一方享有直接赡养的优先权,因此可以确定孩子是由他直接赡养的。
如果父亲和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爷爷奶奶单独生活多年,爷爷奶奶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则可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直接赡养的相对优先顺序,只有在父母直接赡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适用。
(2)孩子的意见。如果父母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权有争议,应咨询子女。因为他们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他们的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就不能盲目从中选择。
(3)育儿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生活状况,是否有能力和时间教育孩子,督促孩子读书。实践中,在对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做出综合判断时,一方面要看到这是一个动态而不是静态的过程,法官的判断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要结合个案儿童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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